University of Taipei:Item 987654321/112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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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題名: 行政區劃與鄉鎮市自治問題之研究
    作者: 陳滄海
    貢獻者: 臺北市立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
    關鍵詞: 行政區劃;行政區域;地方發展;國土規劃;山地鄉
    日期: 2001
    上傳時間: 2014-01-20 16:19:00 (UTC+8)
    出版者: 臺北市:行政院研考會
    摘要: 一、 研究緣起: 本研究小組係就我國行政區劃與鄉(鎮、市)自治問題,經行政院研考會委託進行專題 研究,依行政院研考會所提示的研究重點,包括: (一)現行行政區劃與鄉鎮市自治問題之檢視。 (二)行政區劃調整與地方政府層級變動之規劃。 (三)行政區劃法(草案)暨地方制度法之評析。 (四)行政區劃法(草案)暨地方制度法之修正建議。
    二、研究方法及過程: (一)基本理論與假設 對行政區劃與鄉(鎮、市)自治之研究而言,理論上可由發展研究途徑(development approach)去了解二者關係,蓋鄉(鎮、市)自治如設定為發展目標,則鄉(鎮、市) 自治之成效,可能受制於該鄉(鎮、市)之規模,而一旦涉及規模,即有先天之區域劃 分問題,以及後來之區域發展問題。因之,由發展途徑研究,不失為值得嘗試之研究工 具選定。 當然,行政區劃與鄉(鎮、市)自治亦可由依賴理論(dependent theory)去進行分 析,蓋二者之影響究竟係行政區劃影響鄉(鎮、市)自治,抑或鄉(鎮、市)自治去影 響行政區劃?如果就長期觀察,可能是行政區劃影響鄉(鎮、市)自治,但短期言之, 則不無鄉(鎮、市)自治影響行政區劃。蓋鄉(鎮、市)自治如有不足,其行政區劃大 小已無意義,當無再加探討其如何自治之必要,這是一個值得再加思考之課題。 (二)資料範圍與種類 本研究係於民國三十九年後之鄉(鎮、市)自治與行政區劃之政治關係和法律關係,為 探討和蒐集資料之範圍;其餘除非係關鍵因素,否則將儘量限縮,俾避免探討時有本末 倒置之誤失。 (三)採行方法與實施步驟 本研究係實用性研究,除必要性之理論建構和分析外,將著重於問題之分析與解決方案 之研擬。復為使問題之分析能趨於客觀和深入,以符合社會科學分析之要求,本研究將 利用一個月至一個半月,進行問題之訪談、分析,預計在北、中、南、東和外島辦理五 場鄉(鎮、市)自治問題座談會,聽取縣政府及鄉(鎮、市)公所行政首長或單位主管 之意見,並請求當地政府研擬可行之方案,以供本研究彙整之重要參考。質言之,本研 究所規劃之行動方案,係參考地方主管機關之可行方案所為適合國家需要的方案,此種 雙方溝通(two-way communication)所建構之方案,將具有民意或民主的基礎,亦可 能係研究方法之創舉。
    三、重要發現: (一)民國三十九年進行之鄉(鎮、市)區劃,似偏重歷史傳統而忽略人口、面積基本 條件之考量,致造成區劃嚴重失衡。 (二)現行鄉(鎮、市)財源困難多係法制所造成,區劃失衡影響有限。 (三)鄉(鎮、市)區劃宜採特別立法方式;如由傳統劃分之方式進行區域劃分,恐不 但不切實際,而且可能一事無成。 (四)目前鄉(鎮、市)區劃存在有下列缺失: 1.都市規模太大,相關政府組織編制及其服務團隊尚難配合。 2.山地鄉面積遼闊,資源卻貧乏,造成居民生活困苦,急待政府調整區劃,支援建設。 3.以往鄉(鎮、市)區劃未能考量族群分布,影響地方文化活動之推廣。 4.鄉(鎮、市)雖隸縣政府,但派系對立,嚴重影響發展。 5.鄉(鎮、市)發展貧富懸殊、建設失調,以及政治惡質化之情況,頗為居民所不滿。
    四、主要建議事項: 由於台灣的區域範圍不大且政治生態特殊,為兼顧行政管理及 法制作業因素,建議採一次調整完成,不分短、中、長程來推動辦理: (一)鄉(鎮、市)區劃既已有五十一年之久,應由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、地方政府, 儘速成立鄉(鎮、市)區域調整工作小組展開規劃作業。 (二)鄉(鎮、市)區域調整時,應將部分生活習慣一致之鄰近鄉(鎮、市)或村(里 )合併,以改善居民生活。 (三)鄉(鎮、市)區域調整時,關於鄉(鎮、市)之法律定位,村(里)存廢均宜一 併考量,作最完整之變革。
    關聯: 研究期間:民9009~9012,計畫編號:RDEC-RES-090-019
    顯示於類別:[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] 研究計畫or研究報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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