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自然法」(Natural Law)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,而是一種「規範」(nomos),是倫理道德、風俗習慣、政治制度等一切秩序的上位法則。過去較少以「規範」角度探究孟子思想,因此本文以墨子作為參照態樣,分三層次把握孟子自然法思想之特色:第一,就自然法法源而言:孟子認為包括人在內的萬事萬物,其本質均稟承「天」的「內在規定性」,類似但不完全等同西方法理學之「事物本質說」(Natur der Sache)。相較於墨子將「人」退居於「天」之下,孟子則將「人」舉升至「天」的至尊地位。第二,就自然法的屬性而言:相較於墨子「以義說仁」,孟子「攝義歸仁」,乃屬自律自然法。第三,就自然法於政治層面的實踐而言:不同於墨子的「尚同」主張,孟子以自然法內在人心,故人對政權之正當性有高度的判斷自由,因而導出「抵抗權」的概念。最後,本文將孟子既「超越」又「內在」的自然法特質,置於西方自然法發展的脈絡下,凸顯其時代意義在於:以「天」證立道德價值,避免了「休謨(Hume)法則」「實然」(sein)與「應然」(sollen)難以等同的困境。以人內心對天道的契悟,肯定「良心抵抗」(conscientious disobedience)之合法性,避免了西方教會獨佔上帝解釋權的專斷。但又以「天」的客觀法則,避免「民意」淪為「民粹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