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niversity of Taipei:Item 987654321/428
English  |  正體中文  |  简体中文  |  全文笔数/总笔数 : 2471/17084 (14%)
造访人次 : 3195378      在线人数 : 878
RC Version 6.0 © Powered By DSPACE, MIT.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.
搜寻范围 查询小技巧:
  • 您可在西文检索词汇前后加上"双引号",以获取较精准的检索结果
  •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寻,建议至进阶搜寻限定作者字段,可获得较完整数据
  • 进阶搜寻


    jsp.display-item.identifier=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: http://utaipeir.lib.utaipei.edu.tw/dspace/handle/987654321/428


    题名: 論公民投票及其法制化原理
    On Referendum and its Legalization Principles
    作者: 陳滄海
    Chiang-Hai Chen
    贡献者: 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
    关键词: 公民投
    創制
    複決
    憲法保留
    諮詢性公投
    referendum
    formulation
    repeat voting
    preservation of constitution
    consultative referendum
    日期: 2004-03-01
    上传时间: 2009-06-29 13:59:49 (UTC+8)
    摘要: 本文旨在探討公民投票的理論、類別及其法制化的原理與實際爭議性問題之釐清。
    經由本文的討論,可以理解公民投票乃係基於直接民權的概念而型塑,但直接民權有其實際執行之困難,故現行民主國家乃採以代議制度為主,直接民權為輔之主權行使原則。就公民投票內涵而言,概可分為體制內的政策公投、創制、複決,以及體制外的主權公投之態樣。而就體制內而言,公民投票實屬憲法保留,其具體實施方式則為憲法委託立法型態,因此,公民投票(包括諮詢性公投),乃根基於法律基礎之上,使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。但是,若以法律規範主權公投等推翻現行憲政體制的作法,實非現行體制所能制約,而屬體制外之政治革命行為。故欲經由立法使主權公投成為合法化,實無法規範之實益。
    因此本文認為,在現行憲法規範的公民投票或創制複決法,不宜允許可能造成國家歸屬產生變化等之主權公投,除非先行修憲賦予相關依據,否則將危及民主憲政秩序之運作。
    關聯: 台北市立師範學院學報(人文藝術類、社會科學類、科學教育類)
    第35卷第一期(35:1)
    p.131-152
    显示于类别:[研究發展處] 臺北市立師範學院學報 (19-36卷1期)

    文件中的档案:

    没有与此文件相关的档案.



    在uTaipei中所有的数据项都受到原著作权保护.


    如有問題歡迎與系統管理員聯繫
    02-23113040轉2132
   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 © 2002-2004  MIT &  Hewlett-Packard  /   Enhanced by  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 ©   - 回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