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niversity of Taipei:Item 987654321/65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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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題名: 總統補提名大法官的合憲性探討-兼論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一號解釋
    作者: 陳滄海
    日期: 2002-12
    上傳時間: 2012-09-21
    出版者: 臺北市立師範學院社會科教育學系/社會科教育研究所
    摘要: 憲法增修條文調整司法院組織,附有九十二年實施之期限,在此之前總統可否提名相關人員,迭有爭議,案經總統府秘書長代為函請釋憲,而作成釋字第五四一號解釋,認為基於憲法調整性規範之考量,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若有缺額,得由總統提名,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。由於前述系爭問題有關總統府[申請釋憲程序,及實體解釋的內容,尚留有諸多待解之疑義,本文乃分經司法審查的法制程序,以及主憲政之原理,析論本號解釋的申請人適格要件與釋憲的實際法理。結論指出,憲法之人事提名權為總統專屬權利,不應由總統府秘書長代為申請釋憲,本案在程序上確存有瑕疵;而大法官就本案之解釋理由,並未探究相關修憲背景及其旨意,減低了解釋之論證基礎;再者,總統於第六屆大法官僅剩年餘,且缺額不致影響司法院職權正常運作的情況下,經由釋憲達成補提名大法官的目的,不無政治性之考量。要之,本案之合憲性與正當性均有進一步衡酌之餘地。
    關聯: 市師社教學報
    第一期
    頁39-54
    顯示於類別:[出版品] 市師社教學報(第1-3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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