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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名: | 從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署論我國行政立法關係 |
作者: | 陳滄海 |
貢獻者: | 臺北市立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 |
關鍵詞: | 條約;憲政規範;先審後簽;行政立法關係;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|
日期: | 2011-07 |
上傳時間: | 2014-01-20 16:18:31 (UTC+8) |
摘要: | 我國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九日在重慶簽署了兩岸「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(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k Agreement, ECFA)。這項決議從討論、談判到批准過程,爭議不斷,先是反對黨與立法院都主張該項協議應先經立法院審查,再由行政部門簽署,也就是所謂的「先審後簽」,但行政院則認為應先簽後審;其後在簽署之後,各方對於經濟合作協議是否為條約,及在立法院審議時得否逐條審議修正而爭論不已。此乃顯示我國長期以來行政、立法之間憲政規範不確定性的隱憂。雖然憲法明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,也對兩院之分權有原則性之規範,但在實務運作上一直存在著一些權限之爭議。基於此等背景,乃亟思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簽署程序議題,進而探討我國的行政立法關係,經從文獻分析,及制度、比較等方法,探討經濟合作協議的法理及兩院相關之互動影響。經研究認為,兩岸並非一般國與國關係,雙方所簽署的協議自不屬於條約案,但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,及尊重國會的民主機制,應由立法院審議通過,乃屬當然,至於立法院亦應以國家整體利益為重,並依相關規範及慣例,進行全案之議決,以符法制。 |
關聯: | 政策與人力管理,2卷1期,頁115-149 |
顯示於類別: | [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] 期刊論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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