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 | 私人興學在臺灣的教育發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,以高等教育階段為例,甚至有超過六成的學生,係由私立大專校院負責培育;而隨著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公布施行,私校教職員的工作權益更是備受考驗。其中,相較於私校「編制外」職員,「編制內」職員反而並無《勞動基準法》(簡稱《勞基法》)之適用,故就其勞動權益顯有深入探討之必要與價值。本文以相關法律規範為基礎,確認私校編制內職員與國家之關係,進而參照其既有法定勞動權益,提出渠等所應進一步獲得保障之勞動權益。本文認為,國家與私校職員間係屬私法定位,且國家應無控管私校職員編制之正當性;至於私校編制內職員之集體勞動權及社會保險等事項,雖未存在明顯落差,然就個別勞動基本權之部分則顯有不足,故建議或應使其適用《勞基法》,以保障私校編制內職員應有之勞動權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