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的自我實現本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核心本質,而在教育基本權的建構上,憲法對學校教育的內容規定,是以人的自我實現做為學校教育之目的導向,使其未來的國民在合憲的秩序下能自我實現。學生之「教育權」,係指學生在學關係中之教育權,即「人民在教育事務上的權力」,並及於「人民受教育之權利」。罷工是勞資雙方的爭議未獲得解決的一個手段,理應不得對勞資雙方之外的第三者造成傷害,罷課更得顧及無辜的學生,且教師與學校的聘用關係是契約行為,學生並不在雙方契約內,豈可成為勞資爭議而受害的第三者。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「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,國家應予保障」,以法理觀之,教師應係廣義的公務員,理應無權罷課。教師專業自主權漢學生受教權,雖各有其核心內涵,但教師專業自主的獲得,應有利於教育品質的提昇,學生應能從教師專業自主中,獲得最大的利益。在學校教育活動過程中,教師專業自主權、學生學習權有了爭議時,常會有所偏頗,身為教育工作者,必須澄清一些觀念,除了「把事情做對」(Do the thing right)外,更需「做對的事情」(Do the right thing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