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nglish  |  正體中文  |  简体中文  |  全文筆數/總筆數 : 4736/16767 (28%)
造訪人次 : 203223      線上人數 : 463
RC Version 6.0 © Powered By DSPACE, MIT. Enhanced by NTU Library IR team.
搜尋範圍 查詢小技巧:
  • 您可在西文檢索詞彙前後加上"雙引號",以獲取較精準的檢索結果
  • 若欲以作者姓名搜尋,建議至進階搜尋限定作者欄位,可獲得較完整資料
  • 進階搜尋


    請使用永久網址來引用或連結此文件: http://utaipeir.lib.utaipei.edu.tw/dspace/handle/987654321/15255


    題名: 從人權角度談<社會秩序維護法>之定位
    作者: 黎淑慧
    貢獻者: 臺北市立大學通識教育中心
    關鍵詞: 人權;社會秩序維護法;人身自由
    日期: 2015-06
    上傳時間: 2016-01-20 15:54:32 (UTC+8)
    出版者: 臺北市:臺北市立大學通識教育中心
    摘要: 社秩法過去稱為違警罰法,雖名稱改過,但內容仍引起大眾質疑,ex:強制拘留權,臨檢權,搜索權等。最近發生幾個案例,令大眾對警察之權譁然。
    國家或公共團體為維持一般的社會秩序,並達成各種不同的國家目的,往往會以法規建構一套完整的法秩序,本諸此種法秩序,人民即負有遵守之義務。倘若人民違背其應遵守之義務,破壞了法秩序,將受到相當的制裁,以確保法秩序之維持。為因應不同的需求,國家所得採行之制裁類型甚多,如刑罰、行政罰、懲戒罰、行政之強制執行等。
    警察任務為防止危害與犯行追緝,警察行為除犯行追緝適用《刑事訴訟法》之外,其餘尚未構成危害之犯罪預防及違序行為之裁處,係警察基於治安目的之單純行政作用,自不能獨立於行政作用法體系之外。《社秩法》依其立法目的及處罰性質觀之,皆屬程度輕微之裁罰性處分,自應適用行政制裁原理之規定。惟社秩法體系,自成一格,有其特定的總則性規定,其中處罰名稱如「拘留」、「罰鍰」、「沒入」與《刑法》的「拘役」、「罰金」、「沒收」類似;而勒令歇業、停止營業、申誡等,又屬行政制裁種類之一種。《社秩法》依其立法目的及處罰性質觀之,皆屬程度輕微之裁罰性處分,自應適用行政制裁原理之規定。
    《社秩法》之立法,在於承接違警罰法之規範,以維護良好之社會秩序;其定位在行政罰之性質,而與刑法之處罰相區別。對有一些侵犯社會法益、秩序之行為,不宜以《刑法》處罰之違反程度輕微者,則納入由《社秩法》,加以規範制裁。因此,被定位為專供警察機關在人民之脫序行為尚未構成《刑法》違法要件之前階段,對於人民即將違反《刑法》或有觸犯《刑法》傾向之行為,給予行政制裁,以防止犯罪案件之發生之法律,乃警察機關維持社會秩序、安定社會民心、維持社會和諧的最大利器。
    為維持行政秩序,達成行政目的,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所科處之各種制裁,固可稱之為「行政罰」(Verwaltungsstrafe)或「行政制裁」;在此意義下,行政罰可以包括秩序罰(狹義之行政罰)、行政刑罰、執行罰及懲戒罰。德國刑法學家Gallas氏即言:「刑法的制裁作用,並非一種實現正義的絕對目標,而只是一種以正義的方式達成維護社會秩序目的時,不得不採用的必要手段而已」。此一《刑法》謙抑的思想,實為貫通刑事法領域的基本理念。
    關聯: 通識學報,第1期第2卷,P.31-54
    顯示於類別:[出版品] 通識學報

    文件中的檔案:

    檔案 大小格式瀏覽次數
    v.1n.2-3.pdf576KbAdobe PDF676檢視/開啟


    在uTaipei中所有的資料項目都受到原著作權保護.


    如有問題歡迎與系統管理員聯繫
    02-23113040轉2132
    DSpace Software Copyright © 2002-2004  MIT &  Hewlett-Packard  /   Enhanced by   NTU Library IR team Copyright ©   - 回饋